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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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湖南作家王跃文在叶国军经营的长沙定王台书市某书社购买了长篇小说《国风》:封面标注作者为“王跃文”,在封三下方以小字体标明作者简介“王跃文,男,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由华龄出版社出版,由中元公司负责发行。该书发行商给书商配发了《国风》大幅广告宣传彩页,彩页用黑色字体写明了“王跃文必威体育精装版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等内容。王跃文随即收集证据,将此书的作者“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及长沙书商叶国军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9月1日,该案在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两个王跃文 (湖南)王跃文,一级作家,湘西溆浦县人,生于1962年, 1984年大学毕业,曾在《湖南文学》编辑部工作,后进入政府机关。1989年开始文学创作,因长篇小说《国画》的发表而引人关注。与他本人曾在政府机关担任过官职有关,其作品大多描写官场内部事件,有人喻之为现代的“官场现形记”,他的小说集,也被命名为“官场春秋”。曾获湖南青年文学奖。现已离开政府机关,成为一位职业自由作家。出版小说有《国画》、《梅次故事》、《龙票》等,小说集有《官场春秋》、《人事故事》、《没这回事》等。现在每有新作,在同类题材的作品中都极为畅销。 (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河北遵化人,小学文化程度,目前从事煤炭生意。2003年底、2004年初,王立山将自己的姓名变更为“王跃文”,并从公安户籍部门办理了合法的变更手续,领取了署名“王跃文”的身份证。2004年2月15日,河北王跃文与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图书《政客》的版权授权委托书,并于4月20日与北岳文艺出版社签订了《政客》的出版合同。2004年5月,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王跃文”的授权书,与华龄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国风》的出版合同。随后,华龄出版社出版了此书,并进行了大量宣传。2004年6月,小说《国风》在桂林书市亮相被湖南王跃文发现后,河北王跃文作为被告被起诉。 2.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跃文因创作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借助原告在文化市场具有的声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应予制止,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华龄出版社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对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结果负有主观过错,亦应对两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国军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销售和宣传《国风》一书的活动。 最后法院判决:4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王跃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跃文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华龄出版社对被告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 争论焦点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就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虽然在原告王跃文成名后改名为王跃文,但其改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故其使用姓名的方式不得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已具有的标识作用相冲突。虽然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及华龄出版社共同构成对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场已具有的标识利益的侵犯,但该侵犯并不能必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各被告假冒的事实,因此,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的侵权。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对这一焦点,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其在自写的简介中做出虚假宣传(“……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小说因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之联想,借用原告已具有的市场号召力,使消费者在两个王跃文之间产生混淆;中元公司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王跃文必威体育精装版长篇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及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作品的来源;被告华龄出版社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同名的情况下,未对被告王跃文书写的自我介绍材料的内容予以审查,导致具有虚假信息并能引人误解的内容发表,使本应成为消费者甄别不同作者的“作者简介”信息未起到应有作用,对客观上造成的混淆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王跃文、中元公司、华龄出版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 庭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1.姓王者都可以叫“王跃文”这个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另外,《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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