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国际关系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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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与国际关系学 把国际关系学(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来研究不是理所当然的。那不是因为国际关系学是政治科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缩影,它一方面从属于理论的范畴,另一方面又从属于政治实践的范畴,后者不断地充实并且阻碍科学研究。正如当代事件所表现的那样,从任何理论体系不可能预知的柏林墙的倒塌到对现存的所有理论提出质问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再到值得强调的罕见的伊拉克的自由呼声,这一切无不使美国国际关系学家,即头号现实主义学家纷纷活动起来,尽管这是徒劳的。我们之所以认为国际关系学不能顺理成章地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来研究,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科学,作为其它所有科学的代表,其特点是拥有划定界限的研究对象和被普遍认同的科学方法。 就研究对象被划定界限这一特点,单单“international(国际的)”一词就是个令人生畏的课题。“international”不正是从形容词“national(国家的)”中派生出来的吗?与国家或政府“内部”关系相比,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是应该有一个余值吗,无论它是正是负? 这正是Yale Ferguson和Richard Mansbach所持的观点。从“international”一词中,他们毫不犹豫地得出国际关系学不是独立存在的这一结论:“‘international’这一概念只能相对于非‘国家的’、非‘内部的’来理解,同样对于‘跨国的’、‘对外国’政策这类词语。只有概念从相反面去定义的领域才能够以学科身份自居。”又如他们的著作《逃避探求-理论与国际关系》中陈述的,国际关系学的研究对象不可能在实验室中反复产生,不可能企图阐明社会规律或是满足科学理论所赋有的可驳斥性,而这些正是国际关系学理论的假象。 这一观点值得探讨。Ferguson和Mansbach 在理论活动与自然科学理论方法所依据的概念之间建立同性近义联系时,忘记了存在的不是一个,而是至少两个的社会科学理论概念,即国际关系学理论概念。必须更正理论这一概念并且尝试去为国际关系学所涉及到的研究领域划定范围。这种概念划分表明了国际关系学不仅存在,而且发展得很好。 国际关系学、国际研究、国际事件、国际政治、世界政治、全球政治,国际学家们借助许多名词来命名他们的学科,但仍不能表明他们正在研究的是什么,国际舞台上正发生着什么。与其绞尽脑汁地去作区分这些名词的练习,倒不如追溯“international”一词的词源,确定国际关系学的独特性与严密性。 形容词“international”1801年进入法国。是英国实用主义家和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在1789年发表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中创造出来的。在潜心编制法律的分类时,他表示,应该根据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人们的政治性质,将国家法律与国际法律区分开来:当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人们表现出所属同一国家,就称为内部法律;当受到法律规范的是“不同国家的成员”,就是“国际判例”。事实上,他是第一个承认这种说法的人。边沁仅仅是提议替换掉原来的名称,即“人类的法”。他说:“我承认‘international’是一个新词;尽管我希望这个词能更清楚明确。” 边沁打算以一种更有说明含义的方式来表达通常所说的“人类的法”。这个说法不具任何特性,只是人们习惯于这样说,而这种说法所指的只是内部法律。司法大臣达古梭曾经做过类似的评语,他说普遍谈论的“人类的法”应该更正为“人类之间的法”。但是“international”一词的成功使我们可以想象的是,边沁这一发明影响范围之广,大大超过了他初始的意图。 事实上,一个新词之所以被快速地传播,是因为它抓住了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于是一个新的思想便有必要去描述新的形势。从某种意义上讲,边沁是第一个意识到,以18世纪以来民族国家联邦的崛起和国家边境间的和解为代表的重大局势转变。也就是说,边境间的和解在1789年之前就肯定存在了,所以就有了行为规范——人类的法——来规范他们。除去某些特殊情况,这些和解只是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才变得普遍起来,而正是这种普遍性开辟了语言学的创新道路。 重大的改变并不仅仅停留在“国际”关系的平庸化;与过去相比, 这一“新形势”主要指的是前所未有的跨边境和解。边沁自己提出了这一假设。在书页注脚,他给出了一个实例,以便于更好地塑造关于国际法领域的形象,“在英国雅克一世和西班牙菲利普三世的时代,某些伦敦商人持有菲利普三世使者贡德马荷的债权,但他们拒绝偿还。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贡德马荷最终偿还了债务。这里说的是内部判例。如果争论是在雅克一世和菲利普三世之间展开的,判例就成为国际的了”。边沁认为,体现国际法的即国际关系,这些关系掌握在国家首脑的手中,“正如统治者之间的‘互利妥协’”。“统治者”这一词的使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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