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_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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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标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是水运工程建设的通则、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的统称,包括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维护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水运工程建设专项标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部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或交通部水运司授权的相关组织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包括标准体系表及项目库建立和维护、标准项目立项、标准编制、标准发布、标准复审、标准合同管理和标准日常管理等。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需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下列内容,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咨询、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包括安装)、试验、检测、检验、评定、验收、监理、监测、维护和管理等; (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和信息等; (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八条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专用的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标准体系 第十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组成和结构,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规划蓝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标准总汇,包括已颁标准、在编标准和拟编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依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编制,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提出建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 (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根据水运工程建设需要,针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缺项,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或修订标准项目库。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应相对稳定,标准项目库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标准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未纳入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或有关单位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确定立项。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立项申请报告一式4份(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项目实施后,立项申请报告将作为合同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设计、咨询或监理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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