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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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说明 本次课程将以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其中主要是司法行为的程序限制为主要讲授内容。 参考书目 1、[美]Robert M.Bloom、Mark S.Brodin:《刑事诉讼法》(注译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美]莫顿.J.霍维茨著:《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陈光中等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王兆鹏著:《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美]伟恩.R.拉费弗等著:《刑事诉讼法》(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法律出版社“美国法精要”之《刑事程序法》 9、法律出版社“美国法精要” 之《联邦证据法》。 参考法规 请同学们认真学习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 2、两高的司法解释 3、中或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7、翻译成中文的外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一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概述(2课时)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保护为主导取向到以人权保障为主导取向,再到寻求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平衡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联邦化和宪法化 1、60年代之前的犯罪控制模式诉讼制度 2、刑事程序的联邦化和宪法化 所谓联邦化:指的是由于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不适用于州司法系统,因此导致了不同的司法系统被告人待遇的不同,60年代之后司法改革时的联邦的正当程序要求适用于州司法系统。 所谓宪法化,就是宪法所要求的正当程序不仅继续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而且扩大适用于州司法系统的过程。 3、这一转变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1)现实不公正:在州法院受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犯罪)仅受州宪法和地方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保护,一般比联邦法院给予的保护要少。 (2)上述转变的源头在于内战结束后颁布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3)同时起到转变源头作用的,提供转变可能的还有1914年联邦法院根据宪法第四修正案适用的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这一规则要求法院排除违反第四修正案所获证据的适用。 (4)1960年代,在Warren大法官领导下的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即通过正当程序规则将权利法案的特殊保护适用于州司法人员的行为,在内容上包括了包括证据排除规则和宪法标准。 第二节 60年代的刑事程序改革与人权保障 通过Mapp v. Ohio案,联邦法院适用了证据排除规则; 五年之后,通过Miranda案将被告人的第五修正案权利保护推行到州法院的审理中; 同样是在这段时期,第六修正案中包含的辩护权和获得陪审审判的权利、第八修正案反对残酷和不正常(cruel and unusual)的惩罚的权利等的保障也适用于州。由此,被告人的命运不在取决于在那个法院系统受审理。 相关争议 反对观点:有的认为,在适用全国性的标准的同时,州与联邦之间的管辖刑事犯罪的适当平衡被打破,进一步联邦主义(Federalism)的基本理念受到了错误的忽视。有的则认为Warren案的判决给地法司法官员太多的束缚,使得世界变得对于犯罪人来说更为安全。 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证据排除规则上:卡多佐(Cardozo)大法官提出疑问:是否应当因为警官的一点错误(Blunder)就使犯罪人自由? 克拉克(Clark)为马普案的判决作辩护:认为第四修正案实现存在的法律,没有什么比无视现存法律更为可怕的事情了。 Burger大法官坚持认为证据排除规则是错误的:理由包括:1、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釜底抽薪。2、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和必要性值得怀疑,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代替它以贯彻宪法的要求。3、缺乏现实的支持,纯粹是梦想。4、代价太大,放纵了无数的犯罪。5、不具有与案件现实的对应性。无论警察行为错误的程度如何、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证据排除规则总是一样的适用。 第三节 近年来的戏剧性倒退 从1970年代开始,联邦最高法院明显地受到这些批判的影响,开始限制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这些限制主要适用在那些被认为存在拒绝适用第四修正案理由的案件中,或者那些可以排除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特定类型程序中,如在大陪审团程序(grand jury proceedings)中,可以排除此规则的适用。另外,根据善意例外原则(“good faith”exception),如果司法人员合理相信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那么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不适用。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改变(modif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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