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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事指南 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办理地点: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 (二)办理条件:①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②选定我局签订的生育保险协议医院作为生产医院,我局签订的8家协议服务医院为:重庆市第一、三、四人民医院,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重医附一、附二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长航医院(在渝中区外生育的职工不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③妊娠满3个月已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时提供资料: ①《(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②《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③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并发症备案: (一)并发症类型:前置胎盘、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妊娠胆淤、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子宫破裂、胎盘早剥、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羊水栓塞、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母婴血型不合. [生产时间在2009年3月1日以后执行新标准,增加了并发症类型,详见第3-4页] (二)备案:生育职工在妊娠、生育或产假期间如有以上疾病,在诊断明确后由诊断医院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并加盖医院公章,在作出诊断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带上加盖医院公章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来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备案. 三、待遇申请及支付 (一)生育待遇申领地点: 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时限:生育结束后90日内(特殊情况超时限者由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生育待遇项目:生育结束后我局按政策规定审核并一次性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 (三)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提供《(再)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和复印件(特殊情况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提供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并加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身份证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③产前检查费审核:需提供产前检查报告单并与收据一一对应(必须是没用医保、现金支付的收据才有效,已走医保的不再走生育保险); ④生育及终止妊娠医疗费、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审核:需提供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不要一日清单,有并发症的还需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⑤重庆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需提供单位证明(盖单位公章)和生育医院等级证明; ⑥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四)待遇支付:我局在接受审核资料的次月底支付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携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章以及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到我局审核科生育待遇审核窗口领取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凭经审核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在我局基金管理科35号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四、计划生育待遇审核支付: (一)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费用结算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医疗费用收据等;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③我局在接受以上资料时将出具渝中区社会保险局生育待遇审核资料接受凭证; (二)待遇支付 :同上. 五、以上事宜均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办理 六、相关待遇标准:[生产时间在2009年3月1日以后执行新标准,见第3页] (一)产前检查(按医院等级限额支付) 医院等级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支付标准(元) 150 200 250 (二)终止妊娠医疗费(按医院等级限额支付) 终止妊娠 一级医院(元) 二级医院(元) 三级医院(元) 4月以下 100 150 200 4月以上7月以下流\引产 450 600 750 7月以上引产 800 1000 1200 宫外孕 1800 2100 2400 注:以上终止妊娠类型以每月30天计算. (三)生育医疗费 生育类型 一级医院(元) 二级医院(元) 三级医院(元) 顺产 800 1000 1200 难产(含产钳助产\胎头吸吮) 1000 1200 1400 剖宫产 1800 2100 2400 (四)生育并发症:限额+累计分段按比例,不分医院等级 费用段 费用额度 支付比例 自负比例 500以内(含500) 500 100﹪ 0 500—1500(含) 1000 80﹪ 20﹪ 1500—2500(含) 1000 70﹪ 30﹪ 2500—3500(含) 1000 60﹪ 40﹪ 3500以上 不封顶 50﹪ 50﹪ 注:以上产前检查、生育和终止妊娠以及并发症费用需符合《重庆市基本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四)生育生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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