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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勞工法與勞工 權益的保障 勞動基準法意義 為了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的權益,加強勞雇之間的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的發展,我國特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勞動基準法,明訂雇主與勞工所訂的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的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又可稱為勞動條件法。 勞動契約 所謂勞動契約,即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亦即勞工與雇主雙方為了成立勞動關係,就各種權利及義務所約定的契約,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 不定期契約 不定期契約是指沒有定終止期限的契約,一般公司、企業的雇傭契約皆屬於此種契約。 工資、工時與休假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的時間不可超過八個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可超過四十八個小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的休息作為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日子,均應休假。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附屬法規 為了補充勞基法的不足或立法的延遲,我國在勞基法之外,又訂有各種施行細則、規則、辦法、規程、準則與要點等附屬法規。 保險對象 傷害保險,以工礦、交通、運輸、建築等行業及易生職業傷害的事業職工為主。 健康保險,以有正當職業而每年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國民為主。 老年、遺族及失業保險,以健康保險投保對象為主。 保險費率 依照被保險人的薪資釐定,傷害保險費由事業主及被保險人按適當的比例分別規定。其無事業主的強制保險人及任意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並可以由政府酌予補助。 保險給付 分為傷害、健康、老年及遺族、失業四種給付。傷害保險,包括:傷病、殘廢、死亡、等三項給付及家庭補助。健康保險,包括:傷病、殘廢、死亡、生育等四項給付及家庭補助。老年、遺族及失業保險,包括:老年、遺族給付及失業給付。 工會的意義 工會就是要把勞工團結起來,集結在工會之內,靠著團結,累積勞工的人數,就會形成並提升勞工與雇主進行協商與議價的力量。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勞工可以享有較為公平的勞動條件。 工會與會員 勞資爭議處理法 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 調解 仲裁 強制執行之裁定 11-1 11-2 11-4 11-3 主畫面 11-1 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 11-2 勞工保險 11-3 工會 11-4 勞資爭議處理法 11-1 勞動基準法及附屬法規 1 勞動基準法意義 2 勞動契約 3 工資、工時及休假 4 職業災害補償 5 附屬法規 11-1 11-1 11-1 11-1 11-1 11-1 11-1 11-1 11-2 勞工保險 1 保險對象 2 保險費率 3 保險給付 11-2 11-2 11-2 11-2 11-3 工會 1 工會的意義 2 工會與會員 11-3 11-3 工會是勞工會員自己的組織,會員和工會是不可分的結合體,因此工會從領導階層到會員個人,都要認真作自我檢討。 11-3 11-4 勞資爭議處理法 11-4 0 勞資爭議處理法 1 調解 2 仲裁 3 強制執行之裁定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規定的主要內容,是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勞資爭議的處理程序(即調解及仲裁程序),而勞資爭議可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兩種。 11-4 權利爭議於調解未解決後,下一個程序就是循司法訴訟管道解決;而調整爭議,如於調解不成立後,則要循仲裁程序來處理。可以說兩種救濟的管道涇渭分明,因此有必要予以區分。 11-4 本法所規定的調解分為兩種: (1) 當事人申請調解 請參考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2) 主管機關依職權強制交付調解 請參考本法第九條第三項 11-4 仲裁程序的三種情形,請參照本法第二十四條。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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