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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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 朱 青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存在的差异以及 越境交易上的便利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它不仅给有关国家带来了 巨大的税收损失,而且也破坏了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对于这种国际避税行 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一些国际组 织也出面协调成员国在此问题上的立场,规范各国反避税的政策手段。由于跨 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手段花样翻新,各国反避税斗争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 下面简要介绍其中一些主要的方法。 一.转让定价调整:一把高悬的利剑 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让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家的关联企业账上去实现 (这种人为形成的利润又称“诡设利润”),以减轻全球总税负。高税国如果 对跨国公司的这种套税行为听之任之,其自身的税收利益必然要受到损害。但 转让定价毕竟是跨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工具,不是单纯的避税手段。所以, 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往往也都打着经营管理的旗号,操纵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活 动。而对于本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转移利润的行为,有关税务当局有时也确实 难以分清它的主观动机。不过,为了防止税款严重流失,各国在税法上都规定 有一个条款,即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转让定价,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调 整。该条款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对跨国公司很有威慑力。因为对于跨国关联 交易,税务当局如果认为其定价不合理,就可以根据该条款调整本国企业的交 易作价以及应税利润。至于什么是不合理的转让价格,目前各国都接受这样一 个观念,即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按照非关联交易那样定价收费,关联交易 的价格如果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合理的。 既然是与非关联交易进行对比,所以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就需要寻找一个 参照系。一开始,各国都是以价格作为参照系的,就是用关联交易的价格与非 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并按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来调整关联交易的作价。在 实际操作中,这种所谓的“价格法”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的分类: 一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 易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例如,一种 产品,非关联企业之间卖100美元,那么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样的交易也应卖 100美元,如果卖80美元,价格就定低了,销售方的税务当局就要按100美元 的价格对该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 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买方应得的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依据,来 调整关联交易的卖方价格。例如,甲国的A企业将某种产品按100美元的单价 卖给乙国的关联企业B,以后B企业又将该产品按130美元的价格卖给非关联 的企业C。甲国税务当局最关心的问题就是A企业的售价是否定低了。假定B 企业所在的乙国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那么,B企业从A企业的合理进 货价就应是117美元【130×(1-10%)】,现在B企业用100美元的价格就买 到了这种产品,说明A企业的售价定低了,这时甲国税务当局就要按117美元 的售价调增A企业的应税利润。 三是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 据,来调整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例如,某种产品的成本是100美 元,生产这种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是10%,则该产品的售价就应为110美元,如 果企业向关联方出售这种产品的价格低于110美元,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就 可以按110美元的价格调增企业的应税所得。 然而,上面的三种“价格法”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应用,或应用起来要有严 格的限制条件。例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有严 格的可比性,否则,后者的价格就不能作为参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关联交易 的购方没有对产品进行增值性的加工或添加无形资产,否则只考虑它的销售毛 利率就是不妥的;成本加利润法要求能找到产品的合理利润率,而一个产品的 利润率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使用该法时也要寻找参照系来确定产品的合理利 润率,以哪种产品的利润率作参照显然这里有一定的随意性。 正是由于传统的“价格法”很难操作,所以美国、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后来又开 始采用可比利润法来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所谓可比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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