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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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十二)

第十单元内幕交易

【考点1】内幕信息的认定(P260)

1.内幕信息的范围(2003年多选题)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2003年)

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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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解析】(1)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2】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P261)(2014年案例分析题)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012年多选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解释】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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