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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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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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91

一、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2015年2月,山东兰陵县出口韩国的2200吨大蒜遭遇退货,蒜农们损失惨重,详情如下:去年年底,兰陵县蒜农投标韩国政府向中国招标的2200吨大蒜,中标后,蒜农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随后在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后,将大蒜发往韩国釜山港口。12月中旬,货物到达韩国釜山港口,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和韩国农管所分别进行货物检验。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负责对大蒜进行动植物检疫,农管所负责大蒜的质量检验。随后,农管所表示,质量检验不合格,重缺点大蒜超标,要求返送货物。2021/5/92

一、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标书,对质量部分的要求是:重缺点大蒜占所有大蒜的5%以下。重缺点指有病虫害、带伤、形状不良及发霉、腐烂的。随后,王先生递交复检申请书,但复检结果仍显示质量不合格。王先生表示非常不解,大蒜在发货前,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结果合格,但到达韩国港口后又被韩国农管所认定为不合格,这一前一后的不一致,令蒜农无法接受。事情发生后,王先生等蒜农找了韩国一家质检机构检验大蒜质量,检验结果为合格,但农管所并不认可此结果。2021/5/93

一、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分析要点:(1)在发货前和货物到港后质检结果不同,原因是两次质检的方法不同。按照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检验方法,每袋大蒜在质检前可以先剔除出少于3%的整头坏蒜,之后再进行检验。但韩国农管所的质检方法是直接在每袋中抽取四分之一的大蒜进行质检,不提前剔除部分坏蒜,因此,检测出的重缺点大蒜比例变高。2021/5/94

一、兰陵大蒜事件一场不平等的贸易纠纷(2)合同翻译不完整。王先生拿到的标书是大农农产将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韩文标书翻译成中文之后的版本。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3)约定品质条款要明确,慎用笼统模糊词汇。农管所认为重缺点大蒜超标,但何为重缺点,何为轻缺点,定义十分模糊,解释权和检验的权利都归韩国方面所有,蒜农并不清楚哪些被定义为重缺点。2021/5/95

二、承运人甩柜导致巨额空运费,谁来担责2014年08月中旬,A公司同韩国的客户签订货物买卖协议,向韩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约定,贸易术语为FOB青岛港。A公司委托货代向B公司正常订舱。B公司接受了订舱,并安排2014年08月18日船期,货物已经重箱进场,且报关放行。但因该航线舱位爆舱,B公司在装船时退载了部分货物,A公司货物恰在退运货物中。由于A公司已经向买方承诺了交货期,且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因船期迟延,A公司被迫选择退载,并以空运的方式运输该货物,为此共支付了空运费用人民币30余万元。2021/5/96

二、承运人甩柜导致巨额空运费,谁来担责之后,A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B公司,请求赔偿因货物退载而造成的空运费损失。该案件是典型的承运人“爆舱甩柜”而导致的运输纠纷案件。该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B公司的甩柜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A公司由此产生的空运费用?2021/5/97

二、承运人甩柜导致巨额空运费,谁来担责法条解读《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述法条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1)预见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非违约一方或债权人。本案中的预见的主体即为承运人。2021/5/98

二、承运人甩柜导致巨额空运费,谁来担责(2)预见的时间我国《合同法》确定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反合同时”,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起着预先分配风险的功能。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应地也就确定了合同风险由谁来承担。(3)预见性判断的标准个案具体操作时,首先看违约方知道哪些事实、预见到了哪些损失,这属于对事实的确认。该确认应当依据相对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结论:(1)违约(2)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赔偿空运费用,没有法律依据2021/5/99

三、交货不符,减少价金中国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万美元。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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