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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合麦斯国际集团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中华区加盟合同加盟编号:NO:
甲方:?(以下简称:授权方)
乙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双方共同恪守。
?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所使用Logo、销售的产品、经营业务,经甲方授权后乙方
可以在(具体地点)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但双方不存在雇佣或其他关系。
第二条?加盟条件与资格。
1)加盟者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备、设施,并拥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合法规
范的用工制度;
提交保证金人民币12,000元;(此部分可由每次个案扣抵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扣完为止)
缴纳首次加盟管理费3,600元,今后每年缴纳6,000元管理费。
第三条?加盟范围
乙方加盟甲方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商务奖励旅游(赴台、欧洲、美加地区)、演艺经纪安排(台湾艺人歌手演出、代言等)、境外会展会议(含台湾欧洲美加)、美国加拿大移民投资、美国加拿大留学游学系列产品的销售。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甲方对服务标记使用权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者可以使用总部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加盟者,不得超出营业范围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服务标志。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对于大中华区品牌加盟
所销售的产品,即使非乙方加盟所销售、使用,有客户到乙方加盟公司咨询时,乙方仍应做好咨询工作。
: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代理经营权、使用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
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甲方品牌,或以甲方品牌经
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七条:经营指导与帮助
1)加盟者在开展业务之前,甲方协助为乙方进行培训和协助业务拓展。
2)甲方将定期和不定期的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者进行信息传递、销售技巧、产品经营、市场调查的业务指
导,帮助加盟者实施标准化管理,促进乙方市场销售,获取利润最大化原则。
第八条:供货、销售价格
1)从双方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乙方以后所经营的系列业务必须从甲方处取得。
乙方的零售价格自定,由甲方提供操作成本。总部策划有相关促销活动时,应第一时间转达乙方,乙方有权
考虑参与及不参与;新形态业务上市期间,甲方应提供相对应配套的文件与培训。
2)甲方必须在乙方每次个案签订时收到进度款项后,完成乙方交付的任务安排。
第九条:竞争限制
1)乙方在授权期,如未得到甲方认可,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代理、经销其它同类业务。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代理经销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但乙方可以推荐第三方,
唯必须先填写书面申请表,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保守商业秘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者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者
利益的情报。
2)加盟者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十一条??如因甲方业务操作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权利时,按照每个个案合同精神,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加盟者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加盟者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者在规定期限终止或改正其行为。
超过指定期限无改正,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者没有忠实的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者不执行甲方指定的业务指导。
(3)加盟者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者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做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者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甲方同加盟者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
破裂,或者加盟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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