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部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点整理(2023秋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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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PAGE 0 高考政治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知识点 全书体系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课程标准】 1.1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1.2 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1.3 简述合同的含义和价值,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了解合同订立的程序,熟悉解决合同的纠纷途径。 1.4 理解侵权责任的内容,树立依法承担责任的观念。 【单元体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含义: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含义 民事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范围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国特色)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拓展】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年龄和智力状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继承遗产等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在法律上都无效,其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不承担侵权、违约责任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基 本 原 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原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各类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俱可贵——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重要性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侵权责任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P7相关链接+联系第四课——侵权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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