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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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ial Study | 产业研究 浅谈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 孔令凯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200122 摘要 :2014年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以合同为中心的收入确认准则IFRS15,2017年财政部出台了 修订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条-收入》,这些保险经纪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条例的完善,都将重点放在收入确认 的“合同”以及“履约”等方面,更加注重收入确认的实质性,对推动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建立规范的收入确认标 准体系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保险经纪企业业务类型及其收入确认的现行规定,分析了当前保险经纪企业在 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能为保险经纪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保险经纪;企业;收入确认 中图分类号:F84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02-0040-02 DOI:10.14097/j.cnki.5392/2020.02.016 一、保险经纪企业业务类型及现行规定 单,由于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导致这种情况在保险行业普遍 保险经纪指的是保险经纪人以服务投保人为宗旨,向其与保 存在。按照保险理赔原则,签订保单应在保期前,否则就属于不 险公司提供保险中介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咨询业务收入和佣金。 合法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完成了相应的 保险经纪行业的业务类型一般分为直保型经纪业务、再保险经纪 服务义务,但却无法确定具体可以收取佣金的时间,此时按照规 业务以及咨询服务业务。对于直保型经纪业务,在收入时点的确 定以实际的签单日期进行收入确认,后期如果出现跨期确认或者 认方面主要有保单签发日期、保单生效起始日期、合同分期点三 收入延迟等问题,会进一步加大业务收入确认的难度。而保险经 种情况。再保险经济业务指的是在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再保 纪企业如果延期确认收入,又会被认为存在利润操作或者修饰报 险协议,将保险公司认为风险较大的业务项目在第四方保险公司 表的嫌疑, 进行投保。通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后,认为经纪公司的服务工作 (二)准备金问题 已经完成,因此在实务工作中进行收入确认时会以:分保条的签 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保险经纪公司所确认的收入必然存 回日期或分如公司发来的邮件日期、合同的跨期点以及实际履约 在一定的难以回收部分,再加上保险经纪行业通常是先服务后付 点三种时间节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在确认咨询服务业务收入 款,而且所服务的对象与收款对象不完全一致,如果退保现象频 时,一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完成时间或者是咨询报告的 发,就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获得相应的收入,从而引发坏账风 出具时间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如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业务 险。但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保险中介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以及 不需要出具咨询报告,则按照客户开出的劳务完成证明文件的日 银保监会的相关监管条例,是不允许保险经纪企业提取坏账风险 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若咨询服务业务时间跨度较长、则按照合 准备金的。因此,企业在进行会计入账时,没有在会计报表中体 [1] 现风险应对披露的内容,通常是将所确认的收入全部进入应收账 同中约定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确认收入 。 款,这种操作方法既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利润收入,也 二、保险经纪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保险经纪行业呈现稳步发展态势,但由于尚未 违背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甚至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规范的行业运行机制,缺乏必要的制度监管,导致保险经纪 还会误导外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判断,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整个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阻碍重重。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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