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翁岳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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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翁岳生 篇一:翁岳生主编行政法-笔记 行政法(翁岳生主编) 阅读时间:2003年9月13日——10月10日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与种类 第一节 行政的意义 二、向来行政法学对行政的界定 (一)消极说(扣除说、控除说): 代表人物:德国OTTO MAYER WALTER JELLINEK (二)积极说(本质说) 代表人物:德国WOLFF将行政形容为一个“庞大的服务企业”,强调其功能并非仅止于满足社会上的需求,而是履行确保自由、规制社会、协调衡平及稳定社会等任务。“公行政之实质意义,系指具有多样性、附有条件或仅是目的取向,亦即,于此范围内,受到外在的规律,仅有部分计划且自我参与重要公共事务的实施与形成,而其成员则被指派为此等事务的管理人”。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近代国家之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之规制,并以现实具体、积极实现国家目的为目标,所为的整体上具有统一性之继续、形成的国家活动”。 奥地利学者A。MERKLW。ANTONIOLLI :宪法为位阶最高之法,立法是宪法的具体化,故法律为宪法的第一次实现,行政及司法为宪法的第二次实现,惟司法与行政有所不同,司法为职务上彼此独立、不受上级指令拘束的机关所为之国家作用,而行政则是须受上级机关指令拘束的国家机关所为之作用。“行政是可以透过指令予以拘束之国家功能的总和,并包括有权为指令的最高机关”。“受指令拘束之国家机关的活动领域”。 (三)综合说 (四)特征描述说 德国学者ERNST FORSTHOFF“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无法予以定义”。于现代国家中,社会生活的秩序并未于事预作设定,固国家的首要任务便是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社会秩序,而其最主要的手段则是行政。行政乃具有形成的功能。此种形成作用,并非以追求个案的合目的性与适当性为已足,尚须顾及分配正义及交换正义之法的要求。 MAYER/KOPP :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具有“法律依附性”,尤其最高行政机关除对国会负责外,基于其本身的民主正当性,须对社会公意有所回应,就此而言,行政所执行者,乃是社会的公意。 第二节 行政的特征 一、行政是广泛、多样、复杂且不断行政社会生活的国家作用——形成性与整体性 首先,司法所审理的标的是具体的个案,法官于审理案件时仅追求诉讼当事人间的“个别正义”;行政也处理具体事件,但应有整体的考量,并基于行政一体的观点予以解决。 其次,行政不只为过去服务,同时也要为现在、甚至为将来服务,此所以在行政作用中有所谓“行政计划”存在的原因。司法仅能就过去所发生的问题作成现在正确的裁判。 二、行政是追求利益的国家作用 法官虽是国家机关之一,但在国家与人民或其他自治团体涉讼时,法官仍须超出国家立场,居于中立的地位,以第三者的立场来加以审判;行政代表国家追求公共利益,与国家与人民发生争讼时,行政必须代表国家为被告或原告,而立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三、行政是积极主动的国家作用 四、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与和目的性之兼顾 行政是追求利益的作用,除了要具备合法性之外,还要具备和目的性。司法的唯一目的,是最可能正确、迅速地为法的判断。 五、行政的运作应注重配合及沟通 六、行政是作成具体决定的国家作用 立法权以法律制定为主要任务,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法律非能针对个案有所规范,即“个案法律禁止原则”。 第三节 行政的种类 一、公权力行政及私经济行政 (一)公权力行政 又称为高权行政,国家或自治团体居于统治权主体的地位,以公法规定为基础所从事的行政行为。须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单纯高权行政,行政主体虽基于公法的规定而履行其任务,但并非以行政命令或行政处分等方式,对人民为直接发生拘束力的公权力措施,而是采取其他类似民法的方法,而与人民之间立于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私经济行政 1.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的行为 行政机关以私法方式获得日常行政活动能够所需要的物质或人力。 特点:并非直接达成行政目的,而是以间接的方式,辅助行政目的的完成。 2.行政营利行为 国家以私法方式参与社会上的经济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与增进国库收入,有时并兼有执行国家政策的任务。一是国家或行政主体以内部机关或单位直接从事营利行为;二是国家或行政主体以特别法或公司法等规定,投资设立公司而从事营利行为。 3.以私法方式达到行政任务的行为 国家以私法方式达成行政任务,仅能于特定领域中为之,主要用于不干涉人民权利的给付行政领域,有学者称之为“私法形式的给付行政”。于法无明文规定时,究以公法方式或私法形态提供给付,国家仍享有选择的自由。 (三)区别实益 私经济行政应受私法的拘束。 私经济行政是否应受到公法实体法的拘束?为避免国家“遁入私法”: 第一,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方式的选择并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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