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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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三、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问题。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代履行;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不缴纳检疫费(行政征收),动监机构均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为非诉行政案件办理!) 四、动物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五、其它工作 (一)《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的衔接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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