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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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监局 焦轶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基本情况 2010年11月3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83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为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为罚则。 第六章为附则。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至第6条,共6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几点: 1、建设项目概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亦称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应满足的要求:(1)技术上:满足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2)构成上:由一个或几个相互关联的单项工程所组成的;(3)每一个单项工程可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组成;(4)在建设过程中:在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在行政上统一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至第6条,共6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几点: 2、执法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综合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至第6条,共6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几点: 3、执法客体。根据第五条规定,“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执法客体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至第6条,共6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内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日常监管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几点: 4、管辖权。根据第五条规定,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7条至第10条,共4条,主要对三同时工作层级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要求的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2点: (1)工作层级及范围 根据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共分四大类: 第一类《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建设项目,即非煤矿矿山、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烟花爆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即: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三类《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此外,《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基本要求与第一、二类一致,只是安监部门审查、验收或备案,根据具体规定而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7条至第10条,共4条,主要对三同时工作层级范围、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要求的进行了规定。这里应把握2点: (2)备案制度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有关机关应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三同时工作中,高危行业是审查申请,是要经过审批的; 其它行业是提供相关材料备案。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11条至第17条,共7条,主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专篇编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18条至第29条,共12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综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内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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