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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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ppt

* 6、重视已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一部分 总 结 * 7、注意开红字发票的时限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8、注意作废、退货、折扣与折让红字发票的处理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已认证的除外),可将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即在收到的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一起备查,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对应的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并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将已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与开具的负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装订在一起备查。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部分 总 结 * 。 9、密切关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的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上述发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第一部分 总 结 淘税网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淘税网 * 增值税业务活动中应税票据的处理技巧 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2010年12月20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基本法规: * 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2月14日颁布,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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