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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5〕意外伤害保险1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本合同约定的身份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第二页)

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的“第五条保险责任”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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