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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4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进入本合同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包含附带被保险人。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本合同指定医院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指定医院等待分娩,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伤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或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并发症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B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并自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手术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的,或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并发症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对同一分项并发症仅给付一次并发症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分项并发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从《分项并发症列表》(见附表2)所列范围中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项并发症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并发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新生儿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人均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新生儿损伤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附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的,或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该附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的,本公司按该项新生儿损伤所对应的人均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损伤保险金,本合同同一分项新生儿损伤保险金对同一附带被保险人仅给付一次。

本合同约定的分项新生儿损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从《分项新生儿损伤列表》(见附表3)所列范围中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项新生儿损伤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本公司给付的新生儿损伤保险金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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