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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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1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二、猝死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本条第一款(二)至(九)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猝死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未在前述六十日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前述六十日期满的次日起终止。

若投保人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的,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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