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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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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六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或城镇务工人员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

国寿务工人员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页)

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给付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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