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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1〕意外伤害保险20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该客票指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进入该客票指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该客运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离开该客运交通工具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

国寿通泰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条款(第二页)

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驾乘滑翔机、滑翔伞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搭乘的客运交通工具期间;

九、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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