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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5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拥有居留证、长期居住权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的非中国国籍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境外急性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急性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境外急性病伤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二页)

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急性病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境外急性病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急性病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急性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急性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境外意外身故遗体处理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境外意外身故遗体处理保险金额给付境外意外身故遗体处理保险金。

四、境外急性病身故遗体处理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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