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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2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特定节假日

特定节假日分为以下各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类或多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日自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B类:除当地政府对周末时间另有规定外,指周六和周日,自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

C类:指当地政府规定的民族性节日。每个节日自开始之日北京时间零时起至结束之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

特定节假日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超出保险期间的特定节假日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特定节假日,被保险人以本合同约定的身份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

国寿通泰无忧意外伤害保险(节假日版)利益条款(第二页)

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意外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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