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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版)

注册号:C00017930612021121012133

众安在线)(备-企财险)【2021】(主)115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取得的并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见释义一)。

第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见释义二)、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经被保险人许可或授权首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保险单中列明的知识产权,并且被保险人就其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依照

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处理结果,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

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

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

(二)被保险人就该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支

付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

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三)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认定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确定的,因由第三方侵犯知识产

权的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简称“直接损失”)。

被保险人需在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了解或参与案

件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任何环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不配合保险人的,

保险人对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的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许可的实施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主张赔偿或者放弃主张赔偿的;

(七)保险标的被宣告无效的(无论宣告无效前对该侵权行为是否有人民法院做出并

已执行的判决、裁定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处理决定);;

(八)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

(九)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子公司及其代理对保险标的的侵权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被立案或受理后发生的调查费用;

(六)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之前(无追溯日的,为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

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权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向实施侵权行为人提起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请求的,与之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七)第三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以外的地区、或我国无司法管辖权的地区对

被保险人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九)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

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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