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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0912022100849253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3】(主)011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饲养(释义一)宠物,

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

类宠物或猫类宠物。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宠物不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1)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等大型或烈性犬只;

(2)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饲养的犬类宠物或猫类宠物;

(3)流浪且未被收养的宠物;

(4)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美容、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

(5)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

追踪等高风险工作的宠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宠物自主的袭击、撕咬,直接造成

第三者(释义二)的以下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

限额内承担以下一项或全部赔偿责任:

(一)人身伤亡;

(二)财产损失。

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全部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

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动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动物饲养条件,或违反动物饲

养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规定;

(二)被保险宠物在被非被保险人或委托临时看养人(见释义三)照管期间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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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行时未配置或未合理使用安全装置(狗绳、宠物笼)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

(四)由于受害第三者的挑逗、戏耍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

被该宠物袭击、撕咬;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释义四)故意唆使、放任宠物伤人、毁坏财产的。

(六)被保险宠物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临时看养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

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非本合同载明的承保宠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宠物造成其他动物或植物的损失;

(五)被保险宠物本身的损失、治疗或相关处置费用。

(六)现金、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

画、艺术品、稀有金属、货币等珍贵财物;

(七)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相机、摄像机、电脑、平板

电脑、笔记本电脑、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电子产品;

(八)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九)化妆品、护肤品、酒类、香水、手表、音像制品等财产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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