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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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案例题题库及答案

中国公民林某(女,28岁,经常居所地上海)与澳大利亚公民约翰(男,24岁,经常居所地悉尼)于2023年在泰国曼谷旅游时登记结婚。林某父母认为约翰未达到中国法定婚龄(男22岁),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二人婚姻无效。

问题:林某与约翰的婚姻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中,林某经常居所地为上海(中国),约翰经常居所地为悉尼(澳大利亚),双方无共同经常居所地;林某为中国国籍,约翰为澳大利亚国籍,无共同国籍;婚姻缔结地为泰国。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泰国法律。泰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17岁、女17岁(可经父母同意降低),约翰24岁已远超泰国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因此,林某与约翰的婚姻有效,法院应认定婚姻效力。

中国公民王某(男)与法国公民露易丝(女)2018年在法国巴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在上海居住生活满6年。2024年,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露易丝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提出异议。

问题:上海法院审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应适用何国法律?

答案:根据《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王某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地为中国,因此离婚的条件、程序及财产分割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上海(中国),若未协议选择财产分割法律,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此,法院审理离婚及财产分割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公民张某(经常居所地北京)2020年赴加拿大留学,2024年因意外在加拿大去世。张某生前未立遗嘱,留有北京朝阳区房产一套(价值800万元)、加拿大银行存款50万加元、在日本购买的限量版手表一只(价值15万人民币)。张某父母与配偶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至北京法院。

问题:北京法院应如何确定各遗产的法律适用?

答案:根据《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为加拿大(留学期间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但需注意:根据司法解释,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留学属于非公务居住,若其在加拿大连续居住满1年且以加拿大为生活中心,则经常居所地为加拿大。

具体遗产:

1.北京朝阳区房产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法律);

2.加拿大银行存款及日本手表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加拿大法律)。

因此,法院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房产继承,适用加拿大法律处理存款及手表的继承。

中国A公司(住所地深圳)与韩国B公司(主营业地首尔)2023年签订《5G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设备,总价款5000万人民币,未明确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向深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深圳法院应如何确定本案合同的准据法?

答案: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卖方住所地为最密切联系地,但需结合合同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A公司为买方(中国深圳),B公司为卖方(韩国首尔),合同标的为5G通信设备,卖方主要义务是交付设备,买方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设备采购合同中,卖方的交货行为是合同特征性履行,因此最密切联系地应为卖方主营业地韩国。但需注意,若合同主要履行地在中国(如设备最终在中国使用、技术支持由中国公司提供),法院可能认定中国为最密切联系地。

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国与韩国均为缔约国,若合同符合CISG适用条件(营业地在缔约国、货物销售),则优先适用CISG。但本案中双方未排除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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