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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境内旅行租车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092202403295836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意外保险项下。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

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

效。若本附加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未载明,本附加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批

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1、该租赁车辆(释义一)必须租自合法设立的正规车辆出租公司(释义二);

2、在车辆租赁合同(释义三)中,该租赁车辆已经购买了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

险、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

3、该被保险人在租车过程中恪守车辆租赁合同及车辆保险合同要求的各项义务且无任

何违反车辆租赁合同或车辆保险合同的情形,也无任何违反其旅行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的

行为;

4、该租赁车辆必须由拥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驾驶,且

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

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括“租赁车辆损坏责任赔偿金”、“租车违约责任

赔偿金”以及“租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金”,上述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一项或多项,未经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中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租赁车辆损坏责任赔偿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租车境内旅行(释义四)

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释义五)造成租赁车辆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根据车辆租赁合同应向

车辆出租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在扣除租赁车辆出租人(释义六)在其他途径

获取赔偿的部分和保单载明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的本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下述约定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根据车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损失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载明的

需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最高以本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2)租车违约责任赔偿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租车境内旅行期间发生

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据车辆租赁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在扣除保单载明免

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险责任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下

述约定对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承担保险责任。

下述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一项或多项:

1、为出行必要存放于租赁车辆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且在车辆租赁合同清单中载

明的物品,因遭受外来、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抢劫、哄抢而发生的损失;

2、租赁车辆因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折旧费用及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停驶费用;

3、保单载明的其他被保险人因过失使用租赁车辆导致违反车辆租赁合同中的用车规定

而产生的赔偿金。

(3)租车第三者责任赔偿金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任何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租车境内旅行期间

驾驶租赁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释义七)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该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赔付金额及保单载明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单载明免赔额(如有)后,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保

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除本附加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以外,主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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