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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13092202005190500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款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因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第二条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承租人;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任何形式的污染;

(九)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十)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十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可设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各项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达成协议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仲裁;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约定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中每人的人身伤害,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计算;

(二)对于每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项计算结果上,保险人扣除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第三者身故、伤残的赔偿不扣除免赔;

(四)保险人对每次事故中的财产和人身伤害赔偿总计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保险期间内多次事故中所有赔偿的综合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不得自行对受害第三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释义

1.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指与承租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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