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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

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国内公。老年

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笫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

情况,采取措施,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江

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并免收工本费。

第六条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或者身份证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老年人持优待证、居身份证或者当地人政府规定

的证件,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70周岁以

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不满70周岁的老年

人享受半价优惠。

(二)进入一般公园、文化宫馆()、俱乐部、图书馆、博物

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

一律免购门票。

(三)在全市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内适合老年人体

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免费使用。在市游泳健身中心、体育公

园体育场健身锻炼时,老年人凭身份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所有项目均享受不低于50%的优惠,高危项目必须由子女陪同。

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

场馆(场地)优先安排,实行免费。

(四)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五)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

(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一律免费对老年人开放。

上述场所应当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标识。

第七条老年人(包括外地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及一张免冠

彩色近照,到市卡营业厅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

69周岁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免费乘公交车。

第八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机场等客运场所,

对持有《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

票、检票和上下车、船、飞机的优待服务,候车室、候船室、候

机室和公共汽车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

年人的席位。

第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一站式服务窗口应该设置老年

人优先的标志,对持有《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的老

年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实行优先服务,

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患者,开通预

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该为辖区内

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对(有需要的老年妇女免

费妇检)等服务。

第十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

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

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享受城乡居最低生

活保障条件的,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20%,市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

再增加20元。

第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

老金和政府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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