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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个人宠物主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2511203614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的所有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所有宠物”)为合法饲养、可明确鉴别

身份的犬类或猫类宠物。

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被保险人所有宠物,导盲犬除外。

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

风险工作的宠物,以及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明令禁养的宠物,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不得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所有宠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后(连续不间断续保者自

续保生效后),被保险人发生保单载明的特定疾病并符合对应条件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一次性疾

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按约定的一次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在下列三项中

选择一种或多种投保:

(1)被保险人经公立医院(见释义)确诊罹患弓形虫病,且因弓形虫感染导致流产、死胎

或胎儿先天性畸形,同时被保险人所有宠物(猫)经宠物医疗机构(见释义)送检第三方商业实

验室诊断为曾或正感染弓形虫;

(2)被保险人经公立医院(见释义)确诊罹患犬布氏杆菌病,且因犬布氏杆菌感染导致流

产、死胎、睾丸炎、附睾炎或输精管疾病,同时被保险人所有宠物(犬)经宠物医疗机构(见释

义)送检第三方商业实验室诊断为曾或正感染犬布氏杆菌;

(3)被保险人被被保险人所有宠物咬伤后,经公立医院(见释义)确诊罹患狂犬病,且被

保险人所有宠物已在咬人后10天内(含10天)因疑似狂犬病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为弓形虫、布氏杆菌、狂犬病

毒携带者或已有相关疾病症状;

(二)被保险人为HIV感染者、曾或正接受化疗者、曾或正接受器官移植者;

(三)被保险人为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动物医院、动物收容所、动物售卖场所、存放有

弓形虫、布氏杆菌、狂犬病病原的实验室或药厂等相关从业者;

(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一次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为

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

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等待期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责任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

得超过一百八十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三十天。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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