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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保健用品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具体名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地址][门牌号],邮政编码:[具体邮编]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一)保健用品(不含食品、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三)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四)化妆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股东

第九条公司股东为:

股东一:[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号码],住所:[详细地址]

股东二:[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号码],住所:[详细地址]

(如有更多股东,依次列明)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一: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于[具体日期]前足额缴纳。

股东二: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于[具体日期]前足额缴纳。

(如有更多股东,依次列明)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六)在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七)当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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