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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如何采信

2025年3月12日凌晨1时47分,滨江市高新区文渊路“云际”私人会所发生持刀抢劫案。被害人林骁,男,1991年生,系某上市科技公司算法总监,当场被刺三刀,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在48小时内抓获嫌疑人陶某(男,1998年生,无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卷宗厚度达637页,其中证人证言材料占412页,涉及现场目击、轨迹监控、电子数据、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区块链存证、AI换脸鉴定、远程视频作证、隐蔽证人保护等九种证据形态。庭审阶段,合议庭用可计算证据法与故事模型法并行,对22名证人的43份证言进行逐份、逐句、逐帧筛查,最终形成一份长达188页的《证人证言采信决定文书》。以下摘录其中最具技术争议、伦理争议与程序争议的五个片段,并给出完整说理,供教学、科研与实务参考。

一、隐蔽证人“C-07”的远程蒙面作证

1.证言内容

C-07系会所兼职调酒师,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生物特征均被列为国家秘密。其通过“星盾”隐蔽证人系统,以加密链路、实时变声、动态马赛克、背景替换方式出庭,陈述:“1时42分,我看见穿黑色连帽衣的男子从消防通道进来,右手反握刀柄,刀锋贴小臂,走路没有声音。他扫视卡座,目光停在林骁身上五秒,然后低头滑手机,屏幕白光映在他鼻梁上,我注意到他鼻尖有颗明显的皮脂腺痣。”

2.技术验证

(1)哈希校验:庭审前,隐蔽证人平台对C-07的原始询问视频生成SHA-3哈希值,庭审中实时流再次生成哈希,两段哈希一致,排除替换可能。

(2)声纹变声可逆性:系统保留一份法院私钥加密的原声,庭后合议庭、辩护方、检察方三方在场解密,确认变声未改变语序、语调、停顿,仅做频域搬移。

(3)背景替换溯源:系统采用生成式对抗网络,背景帧与前景帧分别签名,任何一帧被篡改均导致签名链断裂。经复验,链完整。

3.程序争议

辩护人提出:隐蔽证人无法面对面对质,违反宪法第14条“对质权”。检方援引2024年《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之七:若证人面临“现实且紧迫”的生命危险,且技术保障“真实身份、真实声音、真实表情”可事后核验,法院可决定远程蒙面。

4.伦理权衡

合议庭引入“比例原则”三阶检验:

(1)适当性:隐蔽作证对发现实体真实具有不可替代性;

(2)必要性:警方出具“极高风险”评估报告,曾有两名同案证人遭泼硫酸;

(3)均衡性:辩护方事后可观看未马赛克版本并记录笔记,但不得复制,已尽可能降低对质权折损。

结论:C-07证言予以采信,但证明力降一格,需与其他证据印证。

二、AI换脸鉴定下的“第三人”影像

1.证言内容

证人魏某,系会所对面24小时便利店店员,提交手机视频一段:1时45分,镜头透过玻璃门拍到“林骁”站在路边招手,似乎与一名戴鸭舌帽男子交谈。

2.技术疑点

公安声像中心使用“深真”鉴定平台,检出该“林骁”面部关键帧存在0.18%的生成式伪影,耳垂轮廓与真实林骁不符,判定为AI换脸。

3.证人解释

魏某坚称:“我没做任何剪辑,手机也没装奇奇怪怪的App。”

4.溯源检验

(1)手机日志:系统层显示视频文件创建于1时46分,创建后未再写入,排除后期植入。

(2)网络抓包:便利店Wi-Fi日志显示该手机当时无异常上传下载流量。

(3)恶意软件扫描:提取固件镜像,未发现已知换脸木马。

5.结论

视频虽被换脸,但非魏某主观伪造,其“眼见”内容被技术篡改,属于“善意虚假证言”。依据2025年《电子证据审查指南》第31条,善意虚假证言不追究伪证罪,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魏某其余客观陈述(时间、地点、光线、车辆往来)仍可作为情境证据。

三、区块链存证的“时间戳证人”

1.证言内容

证人李某,系林骁同事,案发当日0时58分至1时38分与林骁微信语音通话。李某提交区块链存证包,内含:

(1)通话开始、结束时间戳;

(2)每30秒一次的SHA-256摘要;

(3)基站定位轨迹;

(4)手机陀螺仪数据。

2.技术验证

法院节点同步以太坊轻节点,核验存证交易哈希,确认0时58分03秒上链,区块高度与链上时间戳匹配,误差小于0.7秒。

3.证明对象

(1)林骁1时38分仍存活,可缩小死亡时间窗;

(2)李某不在现场,排除其作案可能。

4.辩护质疑

辩护人提出:区块链只能保证“上传时刻”不被篡改,不能保证“原始数据”真实。

5.法院回应

采信逻辑不依赖“原始数据绝对真实”,而是“若原始数据造假,需在同一秒完成哈希碰撞+基站伪造+陀螺仪伪造”,综合成本高于直接杀人。依据“高成本反证法则”,该份区块链存证具有“推定真实”效力,辩方若否认须提出具体反证。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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