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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范围内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做出如下规定: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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