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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前言:修订背景与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中的关键法规,自实施以来,在推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以及职业健康理念的不断深化,原《办法》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亟待完善之处。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职业健康工作的要求,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2025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紧密围绕“健康中国”战略部署,结合近年来职业健康监管实践经验与挑战,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优化,旨在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质量,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营造更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一、修订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

(一)修订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控为核心。在保持原有“三同时”制度框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重点强化源头治理、责任落实和监管效能。修订过程充分吸收了近年来职业健康领域的新政策、新理念和新技术,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力求使《办法》更具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修订主要目标

1.强化源头控制能力: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从可行性论证到竣工验收各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推动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评估与控制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延伸。

2.压实主体责任链条:清晰界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形成权责分明、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3.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优化监督管理程序,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4.适应产业发展需求: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新型职业病危害,提出前瞻性的防控要求,引导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在总则部分即开宗明义,强调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责任主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总责。具体体现在:

*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即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明确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的检测评价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负责,不得将主体责任转移、转嫁。

*增加了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整改的义务。

(二)完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

为提高职业病危害管理的精准性,《办法》引入并强化了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分级管控的理念:

*要求在预评价阶段,不仅要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更要科学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发生职业病的风险,并提出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建议。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设计和管理措施。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评价等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技术要求和审查标准。

(三)细化关键环节管理要求

1.预评价阶段:强调预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明确了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评审要求,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风险等级的项目,可能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2.防护设施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预评价报告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含详细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明确防护设施的布局、措施、预期效果等。

3.施工阶段:明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监理单位需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4.评价与验收阶段:规范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程序。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职业健康培训与告知义务

《办法》高度重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职业健康培训和告知义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包括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普及相关知识,指导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设施。

*要求在劳动合同、工作场所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五)优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监管方式创新:鼓励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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