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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教师,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教师。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界定

(一)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观点。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教育教学与育人方面

1.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无故缺勤、旷课,擅自调课、停课,或在教学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语言、行为,影响教学秩序和质量。

2.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

3.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廉洁自律方面

1.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及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社会活动与职业形象方面

1.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2.参与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

3.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当言论,损害教师职业形象。

三、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一)调查启动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对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认为可能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组织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当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三)调查程序

1.调查小组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2.调查小组应当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

3.调查小组应当与被调查教师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4.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四)认定与告知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对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调查教师,并听取其意见。被调查教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情节轻微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失范教师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2.诫勉谈话: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失范教师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深刻反思,提出整改措施。

3.取消相关资格:适用于情节较重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失范教师当年的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资格,以及参加各类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的资格。

4.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情节严重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降低失范教师的岗位等级。

5.撤销教师资格: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失范教师的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解除聘用合同: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解除与失范教师的聘用合同。

(三)处理程序

1.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2.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教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监督与问责

(一)监督机制

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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