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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疫苗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091202104063834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疫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为“疫苗上市

许可持有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关联企业

等有关组织或机构,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前述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的疫苗生产经

营企业,开展疫苗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相关组织或机构,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

单位接种疫苗后,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在保险期间

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承保的疫苗,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须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当且仅当保险人同意承保且须在保险单中载明时,保

险人才会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疫苗在生产、销售前未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或已超过药品注册批文

载明的有效期;

(二)疫苗未依法获得批签发证明,但依法免予批签发的不在此限;

(三)疫苗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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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

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

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

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

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八)由于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受委

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的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但列入共同被保险人的不在此限;

(九)预防接种事故。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疫苗本身的损失或其退换、回收、召回、处置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任何财产损失;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六)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以前(未载明追溯期的,则为“保险期间以前”)提出

的损害赔偿请求。

第九条根据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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