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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规范本企业生猪屠宰操作与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16)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生猪接收、屠宰加工、同步检验、产品储存、不合格品处理等全环节管理,以及所有参与屠宰、检验、监管的岗位人员。

第三条核心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原则,实现生猪屠宰与肉品检验同步进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流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设置

质量管理部:作为核心监管部门,负责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施、检验人员管理、检验结果审核及档案留存。

屠宰车间: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屠宰,配合检验人员开展同步检验,落实无害化处理要求。

仓储物流部:负责合格产品储存与运输过程的温度控制、标识管理,杜绝交叉污染。

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设备校准、人员培训及生物安全防护保障。

第五条关键岗位职责

(一)肉品品质检验员

具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资质,负责宰前检疫、宰后同步检验及结果判定;

如实记录检验数据,填写《肉品品质检验记录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发现疑似病害生猪或不合格产品,立即暂停屠宰并上报,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对检验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并监督加盖验讫印章。

(二)屠宰车间负责人

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国家操作规程与技术要求,禁止屠宰无检疫证明或标识不清的生猪;

配合检验员实施同步检验,保证胴体、内脏、头蹄编号对应,防止混淆;

组织车间人员落实消毒制度与生物安全规范。

(三)质量负责人

审核检验结果与档案,定期组织检验能力验证;

处理检验异议与质量投诉,制定质量改进措施;

对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外部检疫与监督检查。

第三章生猪接收与宰前管理规范

第六条生猪进场查验

证明与标识核查:接收生猪时必须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畜禽标识(耳标)完整性与唯一性,无有效证明或标识模糊的生猪一律拒收;

临床检查:采用“静态观察-动态观察-饮食观察”三步法开展群体检查,对精神萎靡、体温异常等可疑生猪进行个体触诊(体温、淋巴结);

隔离观察:对临床检查异常或来源不明的生猪,送入隔离圈观察12-24小时,必要时委托实验室检测。

第七条宰前管理要求

生猪进场后静养不少于6小时,期间提供清洁饮水,禁止喂食;

屠宰前3小时断水,通过赶猪通道时避免剧烈驱赶引发应激;

确诊患有烈性传染病的生猪禁止屠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

第四章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第八条屠宰工艺流程管控

致昏:采用电击致昏法,确保电流、电压符合标准(电压70-90V,电流0.5-1.0A),致昏时间3-5秒,避免过度致昏导致放血不全;

放血:致昏后15秒内实施颈动脉放血,放血时间不少于5分钟,确保放血率≥90%;

脱毛与清洗:采用蒸汽脱毛(温度60-65℃,时间3-5分钟),脱毛后用高压清水冲洗胴体,去除血污与皮屑;

开膛与内脏处理:按照“先净腔后取内脏”顺序操作,避免胃肠内容物污染胴体,内脏取出后按编号对应放置。

第九条特殊情况处理

对受伤严重但无传染病风险的生猪,经检验员评估后可实施急宰,急宰过程全程单独检验;

屠宰过程中发现生猪猝死,立即停止加工,由检验员判定是否属于病害猪,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肉品品质检验规范

第十条同步检验实施标准

检验范围:涵盖胴体(皮肤、皮下组织、肌肉、淋巴结)、内脏(心、肝、脾、肺、肾)、头蹄等关键部位;

重点检验项目:

淋巴结:纵向切开检查,观察大小、颜色、质地,警惕肿大、坏死或“大理石”样出血;

内脏器官:肝脏排查结节与坏死灶,肺脏检查肺炎与寄生虫,心脏观察心肌出血与心包积液;

胴体:检测pH值(5.3-6.5为合格),检查皮肤出血点、肌肉色泽与弹性。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判定与处置

合格标准:无全身性病变、局部病变不影响食用安全、pH值与感官指标达标,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不合格情形:

患有非洲猪瘟、猪瘟等烈性传染病的;

内脏器官严重变性坏死或出现全身性出血点的;

检出猪囊尾蚴、旋毛虫等寄生虫的;

合格产品加盖蓝色/红色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品质检验合格证;不合格产品立即隔离,在检验员监督下处理。

第六章不合格产品处理与追溯

第十二条无害化处理规范

对确诊为非洲猪瘟等烈性传染病的生猪及产品,采用焚烧或深度≥2米的深埋处理,处理过程全程记录;

对局部病变产品,采用高温无害化处理(100℃煮沸30分钟以上),处理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无害化处理后对场地、工具进行彻底消毒(使用2%氢氧化钠溶液喷洒)。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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