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规范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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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规范说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3

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立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合;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合;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合及疏散走道。

10.3.1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立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然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应设立疏散照明的部位,这些部位重要为人员安全疏散必须通过的重要节点部位和建筑内人员相对集中、人员疏散时易出现拥堵情况的场合。

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合或部位,设计师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立疏散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合、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2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区域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视作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

本条规定设立消防疏散照明场合的照度值,考虑了我国各类建筑中暴露出来的一些影响人员疏散的问题,参考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但仍较这些国家的标准规定低。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长该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立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3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是要在建筑发生火灾时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的部位,故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规定。这些场合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立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立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立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立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合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立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4-10.3.5条文说明:应急照明的设立位置一般有:设在楼梯间的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设在走道的墙面或顶棚的下面,设在厅、堂的顶棚或墙面上,设在楼梯口、太平门的门口上部。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是根据国内外的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体设计还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选定安装位置,比如也可设立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立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

目前,在一些场合设立的标志存在不符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规定的现象,如将“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尚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明确建筑中这些标志的设立规定。

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计还要根据标志的大小和发光方式以及便于人员在较低照度条件清楚辨认的原则进一步缩小。

10.3.6下列建筑或场合应在疏散走道和重要疏散途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侯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6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合、电影院、剧场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场合的建筑设计,应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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