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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买房离婚后贷款谁还?
房贷债务性质的法律界定
婚后贷款买房的债务归属,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断核心有二:一是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二是贷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购房作为核心家庭支出,通常直接认定为共同用途)。
实践中需重点区分三种场景: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房贷天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贷本金及利息中,婚后共同偿还部分对应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明确赠与子女个人:若贷款由父母偿还或明确赠与子女个人还贷,房贷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不同场景下的债务承担规则
案例1:离婚协议约定房贷归一方,银行仍可向另一方追偿
基本案情:2020年,文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文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文某独自偿还。离婚后文某因经济困难连续逾期,银行将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王某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担责。
法院判决:房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属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仅对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故判令王某与文某共同偿还房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律师解读:离婚协议的债务约定是“内部约定”,银行作为外部债权人,不受其约束。若未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合同,原共同借款人即便离婚,仍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2:婚前首付+婚后共贷,剩余房贷归产权登记方
基本案情:陆某2018年婚前支付50万首付购买房产(登记在自身名下),贷款117万元。2020年与姚某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5万余元。2023年离婚时,房产现值180万元,姚某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陆某认为房产属个人财产,拒绝承担剩余房贷。
法院判决:房产归陆某个人所有,剩余房贷由陆某独自偿还;陆某需向姚某支付补偿款11万余元(含婚后共同还贷本金利息的一半+对应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读:此类场景下,剩余房贷的债务主体随房产归属确定——产权归登记方,债务也由其单独承担,但需对另一方的共同还贷贡献及增值收益进行补偿。
案例3:婚后父母全额出资+明确赠与,房贷属个人债务
基本案情:黄某与陆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父亲以黄某名义购房,全额支付21万首付,并每月转账至黄某账户偿还房贷,转账备注均注明“仅赠与黄某个人”。离婚后,陆某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拒绝承担房贷。
法院判决:房产属黄某个人财产,剩余房贷由黄某独自承担,陆某无权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解读:若父母明确赠与子女个人且实际承担房贷,即便房产购买于婚后,也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剩余房贷由受赠方独自偿还。
案例4:婚后加名+短期婚姻,房贷承担兼顾贡献与公平
基本案情:周某婚前购房并独自还贷,2022年与俞某结婚后,将房产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2023年离婚时,房产现值210万元,剩余房贷80万元。周某主张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俞某要求平均分割并共同承担房贷。
法院判决:房产归周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周某独自偿还;周某向俞某支付21万元补偿款(房产现值的10%)。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解读:婚后加名视为对配偶的财产赠与,房产转为共同共有,但债务承担需综合考量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本案中周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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