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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案情介绍]王某是某机床厂生产车间的工人。2003年3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天车撞毁机床的事故,该事故导致了天车和机床完全报废并且王某本人左臂粉碎性骨折的的严重后果,使得机床厂在经济方面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事故处理完毕后,作为引发此次事故的责任人王某提出了要求厂方为其认定工伤的请求。问题:王某的请求是否合法?案例分析三[案情介绍]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象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跑了。秦某在治疗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找不到逃逸肇事者,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问题:秦某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四[案情介绍]顾某在某公司任技术开发部副经理。2003年12月,顾某为设计新产品,连续加班一个月,经过紧张的工作后终于到了试制阶段,但没想到第一次实验却出现了问题。公司领导马上召集几名技术人员进行讨论,研究问题的产生原因。其中一名技术人员认为,顾某在产品设计上有缺陷,是导致出问题的关键。顾某不服,为了证明自己的设计没有缺陷,又展开了论证工作。2004年春节前,顾某在进行论证的工作中,突发急病死在工作岗位上了。其家属认为顾某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享受因工死亡的待遇;但公司领导确认为不是工伤,理由是导致顾某死亡的疾病与工作无关;后经医生确认,导致顾某死亡的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问题:顾某是否构成工伤?案例分析五[案情介绍]董某原为某乡农民。1989年,董某筹集了一笔资金组建了一个私营建筑队。办理了有关手续之后,董某即在某乡开始招工人。凡被招入建筑队的农民都必须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其中保险待遇条款约定:“施工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负责,施工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筑队组建完毕,董某经过联系,一直在某市承包建筑工程。1990年9月12日,材料工吕某在脚手架上运料时因栈桥踏板不稳踩翻了栈桥踏板,从5米高处摔下,大腿和腰部严重损伤,全身也多处受伤。经过六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吕某于1991年3月21日出院。出院时医院为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吕某脊柱损伤,造成下肢瘫痪,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吕某出院时仅支付了住院治疗的部分费用,由于花费太大,且吕某家庭经济条件极为困难,无力支付其余部分治疗费用。吕某遂向董某提出:因无力支付全部共计5000多元的医疗医药费,仅支付了1500元,其余部分应由建筑队来付。且吕某下肢瘫痪,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今后的生活费用亦由建筑队负担。另外,吕某上有老母,下有未成年的幼子,妻子体弱多病,吕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现在吕某丧失劳动能力,家里也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建筑队应当补助其家庭一定费用,吕某还提出,如果今后伤病复发,建筑队仍应支付其旧伤复发的医疗医药费。建筑队长董某认为,在最初招工时,双方已签定了劳动合同,规定“施工中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一律由本人负责,施工队不承担任何责任”。吕某已经在合同上签字,不能现在反悔。但考虑到吕某家里很困难,建筑队可以给吕某报销其已支付的1500元医疗医药费,但这仅是照顾吕某,不是建筑队承担吕某的医疗责任。今后无论吕某病情如何,建筑队一律按合同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交涉未果,吕某遂提起仲裁。问题:1、合同中“生死条款”是否有效?2、吕某是否属因工负伤?案例分析六[案情介绍]申请人:雷某,某纺织厂职工陈某之妻,某毛巾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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