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新规制度模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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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鼎人力资源服务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企业宗旨: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负担社会责任。经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它组织正当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足就业。

为加强企业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提升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特制订我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全体职员必需遵守企业管理制度,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本制度依据7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细则修订。

第二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派遣人员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本单位,全部和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能够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依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十九条相关要求实施。

第四条、派遣人员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搜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留。用工单位应主动配适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三章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派遣人职员作岗位,依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劳动酬劳标准及其试用期间劳动酬劳,并在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第二条、派遣人员试用期内劳动酬劳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职员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派遣人员劳动酬劳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约定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津补助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形式转账给我企业指定账户,由本企业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福利由用工单位要求并发放。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相关劳动保护要求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用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及按国家要求确保派遣人员休息休假。

第七条、派遣人员多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薪酬待遇由各单位依据政府相关要求及参考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并抄备查。

第八条、用工单位调整职员工资时,对连续使用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对派遣人员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助、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责任人按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第四章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推行和解除

第一条、本企业自招用之日起依法和被派遣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并明确通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除载明劳动协议法第17条要求事项外,还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二条、本企业确保在派遣劳动者前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署劳动协议证实。用工单位在接收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本企业签署劳动协议情况。

第三条、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协议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

第四条、对于存在下列情形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

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4)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五条、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并依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要求应得经济赔偿金及依法所得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负担:

1)用工单位未根据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立即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3)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4)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条、用工单位应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委托本企业立即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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