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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及处理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内容如下: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述(一)、(二)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以上述方式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四、出资人补足认缴的出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五、企业高管等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的财产的追回:

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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