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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附加团体法定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保险A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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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附加团体法定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保险

A款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192202201110100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

“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

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在保险单载明范围内的同一空间内有密切接触事实,后经国

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显示该空间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确诊病

例,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间结束后一定期间(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结束后30日)内,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相关部门通知要求实行集中隔离且自费支付隔离费用

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内按如下规则计算并向该被保险人

给付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保险金:

传染病集中隔离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费支付隔离费用的实际隔离天数-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免赔天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每日隔离津贴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可承保法定传染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内已出

现了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相关的密切接触事实,无论被保险人在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生效后被通知实行集中隔离的,保险人均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同时保险

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确诊或疑似感染或与疑似罹患任何传染病人员密

切接触的;

(三)保险期间内,未经国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显示有任何传染病确

诊患者和被保险人在同一空间内;

(四)被保险人被要求居家隔离或在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相关

部门指定场所隔离的;

(五)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违反隔离相关规定和要求而造成的扩大损失;

(七)被保险人虽然被集中隔离但未自费支付隔离费用的。

保险金额、免赔天数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中载明的全部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的总

和。

其中,每一被保险人对应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每日隔离津贴金额×累计

给付天数。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对应的每日隔离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一被保险人对应的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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