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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立案分离调研报告

篇一:关于对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体现了党中央对立案工作的重视。《决定》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意义重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理念和决心,发挥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从制度机制上破解“立案难”的问题,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保护群众合法诉权。阜南县人民法院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研:

一、近三年立案受理情况

二、“不立案”的具体情形

1、“不立案”的矛盾纠纷类型?

①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②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③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④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

2、“不立案”通常采取的方式?

口头告知,人为设置起诉障碍等方式。

3、“不立案”后矛盾纠纷的具体流向、消解办法

①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他们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他们熟悉当地法规,会给当事人建议和指导,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符合条件,他们会派律师免费为其打维权官司。②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该受理你的案,就应该给其下个“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据此,他们就可以上诉到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如果法院不给裁定,敷衍你,到人大政法委去告法院。③选择上访或者上诉。

4、“不立案”的正负面影响?

①立案难直接贬损了法院的基本价值,导致法院的职能弱化,对法院存在的依据产

生根本性的动摇。②不立案行为严重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诉权,造成当事人告状无门的后果,极易引发激化社会矛盾。③不立案可以增加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可以化解一定的矛盾纠纷;提高了法院的结案率,,预防和减少了当事人诉讼、上访的数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不立案”的成因分析

1、主观因素

①受到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法院对法官审案采取“调、撤、判”率考核的影响,由此引发对进入法院的案个事先拣选,如果认为有疑难复杂倾向的案件,立案后难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便采取不立案处理,直接堵在门外。②受法院结案率考评的影响,如果立案后长期得不到裁判,成为积案,一定意义上影响法官工作,加之人少案多,不得不采取有案不立的措施,很多法院长期坚持年终不收案的做法。③是受案结事了的影响,把一些看起来难缠的、烫手的、有可能引发上访、闹访的案件,挡在法院门外,不让其进入审判程序。

2、客观因素①理念与政策的变异导向。共建社会和谐已成为社会价值观,并以此作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稳定

的指导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和谐社会”的社会价值观渗透到司法机关,被要求不约而同地确定为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工作基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处理机关,毫无疑问应当围绕社会和谐的目标,尽量预防和减少当事人通过诉讼、上访等权利救济途径使矛盾凸显出来。于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对一些特定案件处理上,不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能不立案就不立案,将不立案作为压制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工作手段。②权力一体化背景下的诉讼障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权力共同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力共同体中名义上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一体化,但因种种缘由,导致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归根结底还要依赖于行政权,使司法与政治以及公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当前权力环境下,甚至可以说,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没有司法独立的制度前提和生存空间,而使司法权常常事实地受制于行政权。因此,即便在权力共同体内部,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处于同等地位,而是存在制约与被制约的事实关系。③关于立案过程中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在于希望减少原告败诉的几率,减少审判中出现错

案数量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措施同时造成了立案难,同时很多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是当事人所无权调查的,本应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在立案阶段就因为没有这项本应由法院作出判断的证据,而无法进入审判程序,导致民事案件不能依靠公权力解决。

四、实行案件登记制的挑战1、潜在进入诉讼程序的矛盾纠纷类型会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多。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以及司法能力缺失的问题,登记制在充分保护诉权的同时,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数量增多。立案登记制不再强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的程度,法院对证据不足及没有证据的案件立案登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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