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022款)(互联网专属).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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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2

款)(互联网专属)

C00006032522021122435013

总则

第一条凡投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非机动车辆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事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对

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见释义),除非

另有约定,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实际医疗费用,保险人

在扣除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

偿或赔偿部分后,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金额(和/或根据保险单载明的免赔比例计算出的

免赔金额)后按照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仍承担保

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均按前

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三)挂号费、诊疗费、护理(陪住)费、空调费、取暖费、伙食费、救护车费及装配

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四)治疗医院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付和自费的费用(包括药品、检

查、诊疗、手术、服务设施及其它项目),另有约定除外。

(五)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未治愈的疾病、症状(包括外伤);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七)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附加险项下约定免赔额(率)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1/2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

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清单;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材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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