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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总则

1.1立法目的与依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立足浙江省作为经济大省和数字经济高地特点,强化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平安浙江”“数字浙江”提供法治保障。

1.2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物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单位,以及餐饮、娱乐、商贸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同时,明确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填补新兴领域监管空白。

1.3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监管能力。

1.4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直接管理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5数字化赋能

依托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成果,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风险精准管控、隐患实时监测、事故智能预警。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推进“智慧安全”建设,对重点场所、关键设备安装智能感知设备,接入监管平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6安全生产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科技支撑、监管能力建设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安全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1.7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

2.1.1机构设置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大小及风险等级,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金属冶炼、交通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足一百人的,可指定兼职管理人员,但必须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并赋予相应权限。

2.1.2人员资质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安全合格证书。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每年累计学时不少于规定标准,培训内容应覆盖新法规、新技术及典型事故案例。

2.1.3管理职责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依法履行七项核心职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2.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

2.2.1责任体系构建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保障安全投入、组织制定实施规章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等。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一线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操作责任。

2.2.2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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