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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政策,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医学教育。学分是衡量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指标,也是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晋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学分分类与要求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项目。

2.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的学分。

(2)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同专业、不同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总学分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Ⅰ类、Ⅱ类学分的比例。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授予标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天授予6学分,学分数按实际参加天数计算,最多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为参加人员颁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证书上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授课教师等信息。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天授予5学分,学分数按实际参加天数计算,最多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学分。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为参加人员颁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证书格式应符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自学

(1)卫生技术人员结合本人专业,自学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如业务书籍、期刊、文献等),经考核合格,可授予学分。自学内容应具有系统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2)自学学分授予方法:卫生技术人员应填写自学学分申请表,并附自学笔记、心得体会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每20学时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授予5学分。

2.发表论文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不同级别分别授予学分。

(2)在国外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授予1015学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授予58学分;在国内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授予23学分。

(3)论文作者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学分,第一作者获得规定学分的100%,第二作者获得70%,第三作者获得50%,第四及以后作者获得30%。

3.科研立项

(1)作为负责人承担的科研项目,按不同级别分别授予学分。

(2)国家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授予1015学分,项目结题当年再授予1015学分;省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授予58学分,项目结题当年再授予58学分;市(地)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授予35学分,项目结题当年再授予35学分。

(3)科研项目主要参与者(排名前3位)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学分,第一参与者获得规定学分的100%,第二参与者获得70%,第三参与者获得50%。

4.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

(1)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讲座、病例讨论、技术操作示范等学术活动,每次活动授予12学分,每月最多授予4学分。

(2)单位应做好学术活动的记录,包括活动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并为参加人员出具学分证明。

5.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每天授予3学分,学分数按实际参加天数计算,最多不超过该项目规定的学分。

(2)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为参加人员颁发市(地)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

四、学分授予程序

(一)Ⅰ类学分授予程序

1.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项目方可举办。

2.项目举办过程中,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并做好考勤记录。

3.项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及时为参加人员颁发学分证书,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学分授予情况等资料报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4.卫生技术人员凭学分证书到所在单位登记学分。

(二)Ⅱ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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