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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爆炸性混合物是指可燃气体、易燃蒸汽、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悬浮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所形成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的混合物。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和等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和等级的划定,应对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粉尘的数量、爆炸极限和自燃点,以及厂房结构、设备条件和通风设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确定其是否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和其所属类别等级。
根据发生的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按爆炸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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