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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与法规
崔育新2014.03
第三部分建筑防火设计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消防规范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建筑总平面消防设计
第四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部分高层建筑单体通用消防设计
第六部分汽车库建筑防火设计
结语
第一部分概述
一、火灾的定义
在时间和空间上
失去控制的燃烧
所造成的伤害
二、建筑防火设计的首要目标
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消防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二部分消防规范适用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修订版)
一、建筑设计中涉及的消防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1999年版)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1-1
二、建筑物适用规范的确定
注意
高规和建规划分的界限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定义
1、高规和建规划分的界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
其裙房: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
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
防空地下室。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
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
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依据:
(1)登高消防器材;
(2)消防车供水能力;
(3)住宅建筑规定为10层及10层以上;
(4)参考国外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各国高层建筑起始高度
国别起始高度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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