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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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妊娠并发症及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20(含)周岁(释义一)至45(含)周

岁、身体健康且已经怀孕的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上述被保险人在投保

时的腹中胎儿、以及此胎儿娩出母体后成为的活体新生儿(释义二)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特别说明,本保险合同中与被保险人有关的表述,

均完全适用于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若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第五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各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2.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生育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的。

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1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生育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

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

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生育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生育身故

保险金”、“被保险人妊娠难产保险金”、“被保险人妊娠终止保险金”、“被保险人早产

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医疗保险金”、“连带被保险人罕见疾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黄疸蓝光照射费用保险金”八项,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中一项

或多项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被保险人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医院(释义四)或本社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释义五)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妊娠并发症(释义六),对于被保险人

在医院普通部或本社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释义七)期间为了治疗上述妊娠并发症而

发生的实际支出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住院医疗费用,本社在扣除

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给付比例,在本项保险责任约定

的保险金额内给付被保险人妊娠并发症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

以载明。

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妊娠并发症

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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